“女生面試真的好難”“怎么回應面試官問有沒有結婚打算的問題”“領導覺得我要懷孕了,各種邊緣化”…..在豆瓣工作小組,有許多女性職員、求職者正在分享自己的境遇。 大量信息的反饋印證著婦女權益保障問題備受關注。 眼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即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14日表示,二次審議稿擬增加有關規定,加強婦女權益保障。 例如在消除就業歧視方面,明確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等。另外,對于婦女被拐賣問題,婦女權益保障法中也擬增加有關規定。 消除歧視: 不得因結婚等限制晉職 14日,#27歲寶媽求職被HR嫌年齡大#登上熱搜,再次引起了廣大網友對于女性職場環境的討論。 這也是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期間,社會公眾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去年12月,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征求意見期間,共有85221位網民提出了423719條意見。此外,還收到近300封群眾來信。 據悉,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主要包括完善教育、就業等各領域的男女平等制度,保障女職工在懷孕、生育期間的休息休假權益,及時發現、有效防治拐賣婦女等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等。 為此,二次審議稿在初次審議稿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有關規定。例如二次審議稿擬增加國家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的規定,保障女職工生育休假權益,促進國家生育政策落實。同時明確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進一步消除就業歧視。 長期以來,因孕齡女性在職場中面臨潛在的被歧視風險,一些用人單位也或多或少將其納入少聘用的考量。而這種情況在國家開放“三孩”等新生育政策的背景下,也有著加劇的風險。 為保障女性權益,消除就業歧視,多部門也早已有所發力。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專設“公平就業”一章,強調男女平等就業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企業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作出明確規定,為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關于加強企業招聘用工服務的通知》也提到,堅決防止和糾正就業歧視。 但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浙江曉德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陳文明提到,我國關于女性就業歧視的立法存在一定缺陷。首先,我國現行立法中沒有關于女性就業問題的具體的法律規定以及如何實施的規定,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其次,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建立起一個專門的反歧視女性就業的專門機構,沒有專門的機構來監督,女性在遭遇性別歧視后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可是一旦走訴訟這條路,維權的成本將大大增加。 再次,我國的《勞動法》是從工人的基本權利的保護方面入手來維護工人的合法權益,這一角度太過于宏觀,但是對于就業歧視這一問題的規定過于概括缺乏可實施性。 在此背景之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訂至關重要。陳文明表示,此次修法明確列舉了性別歧視的主要情形,便于實踐中識別和處罰。例如規定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除個人基本信息外,不得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以及意愿,不得將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等。 此外,修訂草案也進一步完善了消除就業性別歧視機制,推廣女職工特殊權益專項集體合同,建立企業性別平等報告制度,針對平臺用工等新的就業形態明確規定應當參照適用本法的相關規定,增強新形勢下對婦女就業的全方位保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