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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3-26 13: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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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閔燕朋友:
不錯,“自認”的確是一個法律概念,它指的是當事人對于不利于本人的事實的承認。其法律特征有以下幾點:(1)自認必須發生在訴訟過程中。(2)自認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所陳述案件事實的承認。(3)自認必須是明確表示的。(4)自認必須合法。
你的朋友知道訴訟中有“自認”一說,但她不知道她將面對的婚姻案件和親子關系的案件不適用自認原則。特別是親子關系的確認,因為涉及身份關系而具有較強的程序性和法律性。根據婚生子女推定制度規定,凡在父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均被確認為生母與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如果想否認該推定,則必須持有與該推定相反的充分證據,通過訴訟方式,經由法院判決才行。這里所謂的“充分證據”,包括丈夫的生育能力、在子女受胎期間與妻子是否同居、親子鑒定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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