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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fā)表于 2008-3-24 17: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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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歐陽梅朋友:
夫妻間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這一點不假。但在夫妻一方因患疾病、遭慘禍等原因身陷困境后,他或她是否就獲得了“護婚符”,這種法定的扶養(yǎng)義務能否阻止另一方通過法律途徑解除婚姻關系呢?回答是否定的。因為法院判決離婚與否的惟一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至于是何種原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則在所不論。
在夫妻一方患疾病、遭慘禍等變故后,夫妻走上公堂鬧離婚不外乎兩種情況:一種是夫妻關系原本和和睦睦,因變故的發(fā)生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另一種是夫妻關系早已劍拔弩張,變故的發(fā)生只是離婚進程中的一個意外事件。前一種情況有規(guī)避夫妻扶養(yǎng)義務之嫌,后一種情況則只是離婚進程中的插曲。但不管是前一種情況,還是后一種情況,都不應當成為“護婚符”,只要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均應準予離婚。就你反映的情況看,陳某要憑癌癥診斷書將你鎖定在不幸婚姻的囚籠,其目的顯然無法達到。
不過,癌癥診斷書雖不能成為“護婚符”,但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扶養(yǎng)義務,可以延續(xù)到婚姻關系結(jié)束之后,所以盡管陳某在與你結(jié)婚期間犯下了許多不可饒恕的錯誤,可他與你畢竟夫妻10年,如果他真的身患癌癥,離婚時如其生活困難,你應當從個人財產(chǎn)中給予他一定的經(jīng)濟幫助,這一點希望你能想明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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