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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9-6 08: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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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彤因患先天性心臟病于2001年5月入住寶雞市中心醫院,被診斷為“先天性心臟病、法絡氏四聯癥”,醫院為彤彤做了“體為外循環下法四矯治術”,半個月后,彤彤突然意識不清,呼吸驟停,深度昏迷,還高燒,陣發性抽搐。經一段時間的治療,醫院檢查發現彤彤腦萎縮。此后,經寶雞醫院同意,彤彤先后轉入多家醫院治療,除原來的病癥外還出現了缺氧性腦病,癲癇等病癥,成了植物人。最終,彤彤住進了北大醫院繼續治療。彤彤的家人稱,他們與寶雞醫院達成過協議,彤彤的醫療費及其他損失均由院方承擔。
彤彤的家長稱,2006年3月起,寶雞醫院停止支付醫療費。他們將寶雞醫院和北大醫院一并起訴,認為寶雞醫院偽造病歷資料、讓非本院醫師及沒有執業資格的醫生為彤彤治療,應當承擔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北大醫院對彤彤的疾病治療措施不力,沒有取得應有的療效,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訴訟中,寶雞醫院申請西城區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但彤彤的父母卻提出質疑,認為醫院提供的病歷不是原件,而且存在偽造病歷的行為,拒絕進行鑒定。不過,法院對寶雞醫院提交的診療病歷進行了審查,確實發現了涂改、增添內容的現象。
法院認為,由于寶雞醫院提供的部分病歷材料不是原件,雙方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根據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醫院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責任。寶雞醫院違反規定,涂改、增添病歷,應當認定其具有醫療過失行為,構成醫療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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