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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4-7 09: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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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肖瑤朋友: 你現在住的是梁某單位里的房子,而且這套房子是他在婚前承租的。如果離婚,你對這套房屋沒有承租權,這一點你朋友說得很對,但這并不影響你提出暫時居住權的要求。關于這一點,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據此可知,如果離婚后你確實存在住房困難問題,那么即使是梁某婚前承租的公房,你也有權提出暫時居住的要求。如果雙方就此問題達不成協議,可以通過訴訟由法院進行調解或判決。只是一定要明確,“暫時居住”的時間不能超過兩年,在這個期限內你一定要設法擁有自己的棲身之地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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