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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4-11 17: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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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鳳云朋友: 不用擔心。你丈夫吳剛與李麗的抗辯都不會被法庭采納。理由如下: 其一,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時,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是作為一個整體存在的,夫妻雙方無權對共有財產劃分個人份額,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有財產。所以,你丈夫“有權處分”他的“財產部分”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其二,所謂家事代理,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因家庭生活之需,對家庭事務的處理享有相互代理的權利,該代理行為產生的后果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效力。家事代理的適用必須遵循以下原則:一是以便利婚姻生活、提高婚姻質量和鞏固婚姻關系為目的。二是符合夫妻的共同利益。三是僅限于對共同財產做日常一般的處理。像你丈夫把共有房屋贈與他人的行為,顯然超出了家事代理范圍,不能認定為家事代理。 其三,“善意取得”是以善意的有償交換為前提的。李麗以“感情付出”為“對價”,法律是不認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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