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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4-11 17: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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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殷紅朋友: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債務,是否應該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這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做的司法解釋是這樣規定的:“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據此可知,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對外都要對另一方的借款行為承擔責任。此外還有兩種情況,一方可以不對另一方的債務負責:一是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其個人債務的;二是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知道了上述法律規定,你就明白了法院要你與丈夫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債務的理由了。如果你覺得這太不公平,那么你就應該為法院提供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據。只要能證明李軍以個人名義的借款屬于上面的情況之一,你就可以不再有分擔其債務的責任。如果實在提供不出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據,那么你就想辦法證明李軍所借債務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你對這筆債務事先并不知情。有了這樣的證明,則可以確認為是李軍出于個人目的用于個人的借款,應由他個人分擔,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以其所應得財產進行折抵就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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