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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4-19 11: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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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辛茹朋友: 婚姻法規定的經濟幫助制度,是指夫妻離婚時,因一方生活確有困難,經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由有條件的一方從其個人財產中給予另一方適當資助的制度。對此,確定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幫助”的根據,是離婚當時雙方的經濟狀況。如果所依據的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已確定的“經濟幫助”是可以終止的。拿你來說,你與前夫離婚時,因為你的工資收入“僅比當地的低保水準略高一點兒”,所以要求對方給予你經濟幫助是應當的。但是,現在你“漲了工資”,又重新組建了家庭,離婚時確定對方給予你幫助所根據的情形已經發生變化。既然如此,你的前夫終止對你的經濟幫助,應該說是有理有據的。你如要求其繼續履行調解協議,將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生活確有困難的,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一方年輕有勞動能力,生活暫時有困難的,另一方可給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在執行經濟幫助期間,受資助的一方另行結婚的,對方可終止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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