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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4-24 09: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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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趙云飛朋友: 孩子是男女結合的產品,因而男女都有生育權,這一點你說得不錯。但在男女結合中,男方只需參與“受孕”過程,而“帶胎”和“生產”任務則是由女方單獨完成的,女方在“執行”這個任務的過程中要承受巨大的負擔和風險。惟其如此,《婦女權益保障法》把生育的最后決定權賦予了女性,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實踐證明,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女方是會按照社會的常理、自然的慣性懷孕生產的,一般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解除或共同生活的結束而結束妊娠,因此上述法律規定是在特殊情況下給予婦女的一種特殊的自我維權的救助手段。 既然是否生產的最后決定權在女方,那么女方就有權利做出中止妊娠不予生產的決定。這種情況下,如果你以女方擅自墮胎為由要求精神損失賠償的話,法律不會支持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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