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樓主 |
發表于 2008-4-22 10:04:36
|
只看該作者
【專家解答】
曉林朋友: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處理房屋等增值款時,首先應把個人投資增值分為自然增值與經營增值。自然增值源于財產本身形態的變化,經營增值則由經營行為所產生。一方以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投資經營所取得的收益,應為婚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前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則應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所有人的個人財產,這一屬性不應因夫妻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從來信所述判斷,你們的按揭房屋的增值,是由婚前你用個人錢款償還的部分、婚后你同妻子黃英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部分,以及尚未償還部分產生的自然增值,故應視為你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與黃英共同財產的組合,婚前相應比例的增值部分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歸你所有,婚后相應比例的增值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由你與黃英共同所有。搞清楚了這一點,離婚時按照婚前婚后還貸的和尚未還貸的比例進行分割就是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