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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4-22 10: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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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藍芝朋友: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并就子女撫養、夫妻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書面形式,所以離婚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是以夫妻離婚為前提條件的。夫妻的財產關系是典型的共同共有關系,即共同共有人對全部財產不分份額的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財產的共有人,在共有關系沒有解除之前,是不能對共同財產進行份額劃分的。換言之,在你與王峰的婚姻關系解除之前,即在你們的離婚協議尚未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或法院判決認可之前,它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況且協議讓你抱著孩子凈身出戶,這種約定有違婚姻法關于照顧婦女和兒童利益的原則,法律是不予認可的。在這種情況下,王峰以你與其簽訂的離婚協議為依據,擅自出賣你們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這種行為是無效的。如果房屋沒有過戶,你可以要求收回房屋,然后在離婚訴訟中予以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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