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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我丈夫李剛在外地工作。因常年在外生活,發生感情轉移,最近提出要離婚。我一直與李剛的父母共同生活,侍候二老多年,深得老人好評。李剛的行為遭到其父母的強烈反對。我看李剛的心早已另有他屬,拖下去也沒意思,就答應離婚,但要求他給我30萬元作為補償。李剛同意補償我,但條件是離婚后我不能再嫁,必須與其父母共同生活。經過這一次變故,我對婚姻已心存余悸,本來也沒想再婚,所以很爽快地與其簽訂了如下離婚協議:1.男女雙方同意離婚。2.離婚后女方仍與男方父母一起生活,不得再嫁。3.男方一次性給予女方補償費30萬元。4.女方收到男方給予的30萬元后,雙方的婚姻關系即告解除。
出乎意料的是,當我們持此協議去申請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卻要求取消協議所附條件,否則不予離婚登記。請問這是為什么呢?(愛 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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