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女孩王婷(化名)和有婦之夫李某做了3年情人后,懷孕被甩,李某承諾用50萬做“補償”卻只給了20萬元,王婷于是到李某家和單位威脅要錢,李某報警后,王婷被警方抓獲。 北京通州法院11月3日上午通報,該院以敲詐勒索罪一審判處王婷有期徒刑3年,罰金3000元。 2009年,19歲的王婷與已婚的李某建立情人關系。被包養后的王婷,經常能從李某處拿到錢花,包括生活費。 2011年3月,王婷意外懷孕,李某不想要孩子便提出分手,并答應給王婷50萬元作為補償。但李某在支付了20萬元后,便不再接聽王婷的電話。 據檢方指控,2012年6月3日,王婷在通州區某小區,以李某情人的身份,用“讓其家庭、事業不得安寧”等言語相要挾,強行索要30萬元,后又以到李某的住所及單位鬧事的方式相威脅。 6月6日下午2時許,王婷在北京市通州區某銀行收取30萬元時,被布控的民警抓獲。 “我是去找過他,但那是因為我非常喜歡他,可一直找不到他,我沒到他單位和他家鬧事。我年齡還小,我知道錯了。”在法庭上,王婷辯稱自己從沒要挾過李某,所有錢都是李某主動給的。 但據證人周某表示,王婷曾讓他轉告李某“若再不匯錢,就讓他家破人亡”。而李某所在單位的保安劉某也作證稱,他曾阻止王婷進單位找李某,王婷便讓他轉告李某“以后天天去他單位和家找他”。 王婷的辯護律師則認為,李某是在與王婷保持情人關系的同時,還與其他女孩交往,而且第一次分手李某答應給50萬,雙方是自愿行為。 且本案中李某自身存在過錯,作為有婦之夫卻引誘無知女孩后又將其拋棄,使王婷產生想盡辦法要找到李某的心態應理解。建議法庭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公訴人提出,鑒于王婷著手實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于犯罪未遂,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李某的陳述及證人證言,王婷的辯述不能成立,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但對其辯護律師的意見部分予以采納,最終決定對王婷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3年,罰金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