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維權,女員工獲賠近5萬元 未簽書面合同、未辦保險,在試用期未滿的時候,李霞(化名)發現自己意外懷孕了,并將此事無意間透露給了單位人事處的同事。結果第二天,李霞就接到單位的解聘通知,不過法律專業出生的李霞并沒有任由公司擺布,而是繼續在單位上班,并向勞動部門申請了勞動仲裁。勞動部門的仲裁結果出爐后,李霞不滿意,又將公司告上了法院。最終,公司不但為李霞報銷了生育費用,而且補償了她17個月的工資。 案件回放 維護權益,女員工智斗單位 2009年1月,李霞應聘到江寧一家藥業公司。因為處于試用期階段,公司未與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給李霞辦理社會統籌保險。 2月22日早晨,李霞在家驗出自己可能懷孕了。李霞將這一消息告訴了人事處的同事。第二天剛上班,公司以李霞在試用期未能達到要求為由,決定不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通知李霞2月25日起不用再到公司上班,公司予以多發一個月工資(1200元)的補償。 李霞并沒理會公通知繼續上班。隨后,公司通過特快專遞通知李霞到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郵件被退回。當日,藥業公司又在報紙上登公告要求李霞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請公證員公證。3月10日,藥業公司再次在報紙上登出公告,以李霞自3月2日起至今未辦理請假手續,曠工達8天,按公司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本以通過這種方式就可以規避責任,而李霞早已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當年6月,勞動仲裁裁決藥業公司支付李霞2009年1月工資2992元、2月工資2671元以及2月雙倍工資2671元。 不過,李霞對勞動仲裁的結果并不滿意,將藥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繳納相關保險并補發工資。 法院判決 除了工資,還報了生育費用 由于藥業公司既沒有提交集體勞動合同,也沒有提交與李霞同行業的工資標準,而李霞向法院提交的應聘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寫明自己的待遇要求為3700元/月。因此,江寧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按照李霞入職的薪資要求判決藥業公司補發1月、2月的工資共7400元,同時駁回李霞的其他請求。 而李霞對此結果并不滿意,隨即又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審宣判,維持一審補發工資的判決,同時藥業公司為李霞報銷生育費用。由于李霞一直未到單位上班,藥業公司以每月2590元的標準賠償李霞2009年3月2日至2009年9月10日以及2010年1月11日至2010年5月10日止的工資損失計26591元。支付2009年9月11日至2010年1月10日產假期間的工資計14800元。 法官點評 保障女職工“三期”勞動權利 所謂“三期”是指孕期、產期、哺乳期,在涉及女職工的案件中,以用人單位侵犯“三期”女職工的勞動權利的現象最為嚴重。此案就是用人單位在女職工“三期”內,以女職工曠工為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典型案例。 二審主審法官夏緒敏表示,雖然李霞并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自李霞到公司上班起,雙方就已經確定了勞動關系。 藥業公司在得知李霞懷孕的情況下,先是在李霞試用期即將屆滿時以“不能勝任崗位”為由向其發出解聘通知書,后又在明知李霞聯系方式的情況下,用公告登報的形式以李霞曠工、嚴重違紀為由,單方違法解除與她的勞動關系,嚴重損害了李霞的合法權益。所以即便在李霞沒有到單位上班的情況下,藥業公司也要支付其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