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歲高齡孕婦王女士剛懷孕十余天,不幸被過路車輛撞倒受傷,住院接受大量藥物治療,不得不采取人工流產手術以終止早孕,遂起訴索賠。密云法院近日判決保險公司、肇事司機共賠付王女士11萬余元。 前年11月27日,王女士騎電動車行至密云縣教委時,被高某駕駛的小轎車撞倒。交通隊認定機動車主負全責,王女士無責。王女士受傷后在醫院接受常規藥物治療,去年1月7日被確診早孕已52天,并在當日做人工流產術。王女士強調自己已37歲,一直沒有孩子,要求賠償。肇事司機高某拒賠,稱王女士做人工流產術是她本人的決定,與事故無關。 法院審理認為,事發時王女士已早孕,為避免藥物給胎兒造成傷害而采取人工流產術終止早孕,所以做人工流產術與被告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系。事發時王女士僅早孕十余天,她不知情而接受藥物治療并不存在主觀過錯,故其人工流產術費用應由肇事司機全額賠償。事故導致王女士身體傷殘且失去胎兒,肇事司機應賠償,但對于她因失去胎兒造成的精神損害,被告不存在主觀過錯。法院據此酌定賠償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