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一個家長參加女兒學校舉辦的親子趣味運動會,沒想到活動中不慎摔倒造成骨折,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家長將學校起訴到法院索賠,一審法院判決學校賠償受害人18萬余元。 家長參加趣味運動會摔致傷殘 徐先生的女兒就讀于大連某小學三年級,2017年9月30日上午,徐先生應邀到學校參加學校舉辦的親子趣味運動會,徐先生被安排參加“龜兔賽跑”和“八仙過海”兩個項目。 “八仙過海”項目是兩位家長雙手舉起一個充氣墊子,下面罩著八名小學生,共同向前跑。徐先生在參加該項目比賽中,因腳底假草坪打滑不慎跌倒。徐先生說,他當時雙手高舉充氣墊,如松手將會砸到下面的小學生,所以他摔倒時不能第一時間用手撐地,導致自己受傷嚴重。 經診斷,徐先生左股骨轉子間骨折,左股骨干近端骨折,左側11肋骨骨折。經鑒定,徐先生因本次外傷致左股骨近端骨折構成十級傷殘。 受傷后徐先生多次與學校聯系,希望協調解決此事,但學校未給付任何賠償。徐先生認為,因學校沒有盡到安全管理職責和注意提醒義務導致自己受傷,使自己遭受了人身和精神上的極大痛苦,不能正常走路。徐先生將學校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28萬余元。 學校認為家長求勝欲過強存在違反規則的情況 學校認為,徐先生參加的僅是一般的趣味性活動,不存在不合理的風險。學校作為活動的組織者,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不應對徐先生的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學校稱,徐先生在活動中存在違反規則的情況,由體育老師予以告誡后仍不改正,最終造成了損害。 徐先生參與的“八仙過海”運動,行進中要照顧在充氣墊下來回移動的八名小朋友,所以家長的速度不能太快,基本不存在跑動,更不可能在此情況下失去平衡,徐先生的跌倒是雙方均不能預見的結果。因此,本次事件存在意外因素,在司法實踐中應屬免責事由,學校理應免責。 學校認為,徐先生在此次活動中因為求勝欲過強,最終在既托舉充氣墊、又違反規則擅自拖拽墊子手忙腳亂中跌倒受傷,因此徐先生在此事件中存在過錯,依法應承擔責任。 徐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如果感覺不適,也可以合理調整恢復正常的動作。活動場地系被告學校操場,其草坪是經過專業機構檢測的學校專用人工草坪,完全符合運動標準和條件。組織活動前,學校準備了趣味運動大會秩序冊,并將其內容及安全注意事項通過家長群予以傳播。在舉辦活動的前一天,學校還召集家長進行賽前演練。組織活動的當天,天氣適宜并且有專業的體育老師進行指揮和裁判。事件發生后,及時地將徐先生送至醫院。可以說,學校完全盡到了組織者的注意義務,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如將學校組織小朋友和家長參加趣味活動定性為侵權行為,會造成學校不能也不敢再舉辦此類體育運動活動,不利于少年兒童的身心成長和學校教育的全面均衡發展。該趣味運動會學校已經成功舉辦了十九年,從未發生過諸如此類的情況。 一審判決學校賠償18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其他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學校組織親子趣味運動會,徐先生作為受邀一方參加運動會,未在活動中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應承擔一定責任,作為組織者的學校對設定活動項目的危險性預防不足,導致傷害的發生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經司法鑒定,徐先生因本次外傷致左股骨近端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徐先生請求學校按照7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應屬合理。 中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學校賠償徐先生傷殘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等合計18萬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