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7日,6歲女孩小夢拉著爸爸的手和同學們一一道別,誰想過,她的這一次道別就是永別。爸爸岳明將她接回家后,突發精神病,用刀具將女兒 殘殺。雁塔法院認為,岳明實施暴力行為,致一人死亡,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岳明雖是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但仍有社會危害性,故依法作出了對其強 制醫療的決定。 32歲的大荔縣人岳明是西安一家公司的員工。2013年10月17日15時許,岳明接其女兒小夢(時年六歲)放學回到西安市唐家村其租住的家 中。進入房間后,岳明使用女兒的跳繩勒住她的脖子,背向將小夢懸空數分鐘致其昏迷,又將小夢放在床上,使用廚房的菜刀向頸部砍了二刀。后岳明到公安機關投 案。公安機關到達現場發現其女已經死亡。經鑒定,小夢系被繩索類物質勒頸致機械性窒息而亡。 經司法鑒定,岳明患精神分裂癥,2013年10月17日,其實施危害行為時處于疾病的發病期,由于受病理動機的直接影響,行為時辨認能力喪失,認定為無責任能力。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提出對岳明進行強制醫療的申請,雁塔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岳明實施暴力行為,致一人死亡,嚴重危害了 公民的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被申請人岳明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但仍有社會危害性,符合強制醫療的條件,故依法作出了對岳明強制醫療的決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