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昌平區婦幼保健院在產檢、分娩及產后救治期間存在過錯,導致自己的孩子出生不足兩個月后死亡,王某夫婦將醫院訴至法院,索賠128萬余元。昨天上午,昌平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 要求剖腹產遭醫院拒絕 2012年4月,31歲的王女士懷孕,并于7月在北京昌平婦幼保健院進行了產前檢查、建立了生育檔案。2013年1月30日下午2點多,王女士進行了B超、胎心監護等檢查后不久,出現了破水現象,因而緊急辦理了住院手續。 據B超結果,破水后出現了“胎兒頸部兩周環狀血流”、“羊水中可見大量點狀漂浮物”。夫婦倆稱,當時兩人要求進行剖腹產,以降低風險,但醫院拒絕,理由是要臍帶繞頸3周才能剖腹產。 次日早晨,王女士出現了“胎動異常”、“找不到胎心”等情況,被送到手術室進行剖腹產。嬰兒出生后沒有哭聲,隨后出現面色青紫、呼吸急促、伴有抽搐,在3個小時后轉入北京軍區總醫院附屬八一兒童醫院,被確診為新生兒缺氧缺鐵性腦病。 孩子在八一醫院的ICU病房治療了41天,醫生稱繼續住院對病情無重大改觀,建議出院。3月13日孩子轉入北京萬明醫院,3月22日孩子因呼吸衰竭死亡。 醫院 孩子死亡是因家長放棄治療 夫婦倆認為,孩子母親產前沒有任何異常,孩子出現病癥直至死亡,完全是因為昌平婦幼保健院產期監護不到位,誤診誤治造成,因此起訴索賠128萬余元。 醫院認為,他們對王女士盡到了注意義務,產期監護到位,而且當時王女士確實不具備剖腹產的指征,孩子的死亡與醫院沒有因果關系。 此外,醫院表示,根據現有證據,孩子的死亡是夫婦倆放棄治療所導致,“萬明醫院是一家臨終關懷醫院,孩子從八一醫院出院時,9項病癥已經8項治愈”,醫院代理人稱,孩子在萬明醫院沒有任何治療,實際就是“放那兒等死”。 醫院代理人表示,他們曾經向八一醫院核實,對方稱當時出院的時候醫院并不同意,理由是家屬照顧不了,“他們就是擔心孩子將來是個傻子,他們把孩子從那么好條件的三甲醫院接出來,把孩子抱到萬明醫院,到底是為什么?” 夫婦倆對此表示,他們并非放棄治療。孩子的母親哭著說:“孩子從出生我就一直在全力搶救他,我生育時已經30多歲了,以后可能很難懷孕,怎么會放棄治療。”孩子的父親則表示,當時八一醫院曾兩次催促他們轉院,“人家ICU病房很緊張,不讓我多住,說住下去也不會有什么改觀。” 鑒定 醫院存過失對嬰兒患腦病擔責 法庭上,法官出示了一份鑒定結論,鑒定意見認為,昌平婦幼保健院在王女士入院后,未按照胎膜早破處理常規進行監測及應用抗菌素預防感染。鑒定意見指出,王女士破膜后,醫院應該進行感染監測,但醫院在王女士已經破膜的12個小時后,也沒有進行抗生素預防感染,因此醫院存在過失。 鑒定意見還指出,醫院決定進行催產素點滴引產計劃分娩,讓患者下地坐輪椅推至產房,出現持續性胎心的情況下,即應進行剖腹產,但是從胎心減慢到胎兒娩出時間長達49分鐘,造成胎兒出生后發生了新生兒窒息、缺氧缺鐵性腦病。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新生兒腦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醫院有40%至60%的責任。 對于鑒定結論,醫院表示,鑒定結論顯示腦病與醫院有關系,但沒說孩子的死亡與醫院有關系。 夫婦倆則認為,鑒定意見顯示醫院對于腦病存在過錯,而腦病是導致孩子死亡的原因。 由于孩子先后在3家醫院救治,法官表示需要后面兩家醫院的病歷材料,進行補充鑒定,才能得出死亡與醫院因果關系的結論,并詢問夫婦倆是否追加另兩家醫院為共同被告,或者進行補充鑒定。夫婦倆表示回去商量后答復。 雖然雙方都表示愿意調解,但數額相差太大,調解沒有成功,此案將擇日繼續開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