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門出臺意見,嚴懲性侵幼女以及校園性侵等行為。意見全篇充滿著從重、從嚴的字眼,但惟獨27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一條款立即引發爭議,“"偶爾"、"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如何認定?”網友們大呼不解,普遍認為這一條款不妥,不利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對此,西城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胡乩生接受本報記者采訪,對高法新規進行詳細解釋,他認為,如果少男與幼女不相識,采取引誘手段甚至是暴力手段,也應認定為強奸。 爭 議:少男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為何無罪? 檢察官:青梅竹馬你情我愿不應判罪 鑒于部分性侵害犯罪的低齡化特點,高法意見規定,對于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堅持雙向保護原則,在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時,也要依法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胡乩生介紹,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屬于不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適用刑罰時本身就應當減輕處罰,所以該意見27條并沒有違反上位法規定。 胡乩生舉例說道,假如兩個少男少女從小一起長大,也就是青梅竹馬,男孩稍大兩歲,當男孩到了15歲,女孩13歲的時候,也許受到影視、廣告等外界影響,兩人情竇初開,有了性好奇,女孩在自愿情況下和男孩發生性關系,這種情況如果引用刑法制裁,對男孩不公平且過于嚴厲!拔覀人看法,這種情況應該仍在教育范疇! 胡乩生特別指出,如果兩個少男少女本身不認識或者不相熟,女孩自愿發生性關系的可能性極低,如果男孩采取引誘手段,即使沒有使用暴力,也應認定為強奸。 爭 議:“偶爾”如何界定? 檢察官:男生糾纏女生繼續發生性關系不屬“偶爾” 法條提到“偶爾”發生性關系,那“偶爾”該如何理解? “我國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主要由司法機關自行把握。”胡乩生介紹,比如一些法律規定“多次”犯罪,這里的“多次”一般都套用盜竊罪的定義—一年以內三次以上犯罪為多次。 “我理解"偶爾"的頻率、次數應該非常少!焙郎J為,如果發生一次性關系后,男生糾纏女生在一定時期內繼續發生性關系,就不能以“偶爾”定性。此外,他認為,“偶爾”還應當是一對一的關系,如果一個男生和多個女生“偶爾”發生性關系,就可以推斷該男生有犯罪故意,已經造成社會危害,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爭 議:什么算嚴重后果? 檢察官:導致幼女父母離婚也算后果嚴重 法條中所稱的“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同樣引起爭議,什么才算“輕微”,什么才算“嚴重后果”? 胡乩生分析說,應該考慮性行為對女孩身體傷害、精神傷害和對女孩家庭傷害三個方面后果。沒有給女孩造成身體傷害是基礎,一旦女孩構成輕微傷,男孩都應該被追責。此外,女孩的精神、心理也要得到保護,假如發生性行為后,女孩出現了精神抑郁、厭學,甚至價值觀扭曲,開始出入娛樂場所等,都應認定后果嚴重。 “家庭也是司法機關考慮的重點!焙郎J為,也許幼女不懂事,覺得性行為沒有造成任何損害,但是父母痛苦不堪,互相指責或者內疚沒有保護、教育好女兒,由此導致離婚、父母精神失;蜃詺,都應該認定為后果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