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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4-24 08: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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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寶麗朋友:
根據來信所述判斷,作為債權人的說法沒有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文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據此可知,李軍借債之事雖未得到你同意,但由于此事發生在你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此即使借債是李軍以個人名義所為,債權人也可視其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向你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你想“逃脫干系”,自然就要拿出相關證明來,否則就應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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