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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fā)表于 2008-4-11 17: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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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宋君朋友: 如果你與丈夫在家庭財產方面沒有什么特殊約定的話,那么他給第三者購買房屋的50萬元,應該屬于你們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你丈夫在未與你協(xié)商的情況下,擅自用于為第三者購房,其行為已構成對你的財產權的侵害。而那個第三者占有了你與丈夫共有的房屋,其行為也已構成侵權。你要告她,讓她交出你丈夫為她購買的房屋,這是你的權利。但你對她的訴訟要依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另行提出,而不宜與離婚訴訟攪在一起。《民法通則》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你若狀告第三者,這就是法律依據。當然,如果你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丈夫花50萬為第三者買了房子,那么,你對第三者侵權的訴訟可以與離婚訴訟一并提出。 再說賠償問題。在離婚訴訟中,賠償要求必須由無過錯方向有過錯方提出,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也必須而且只能是無過錯方的配偶。你的丈夫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你向他索要過錯賠償,一般情況下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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