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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4-7 09: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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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柳欣朋友: 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對此有協助義務。而張某不但不履行協助義務,而且把孩子送到異地以阻撓你女兒對孩子的探望,這種行為已對你女兒的探望權構成了侵害。探望權又稱會面交往權,其核心內容是通過感情交流獲得精神享受。若該權利受到侵害,其后果就是給權利人造成精神痛苦。你女兒為此遭受極大折磨,“人都瘦成了一把骨頭”,可見其被傷害之深之重。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據此可知,你女兒有權利以訴訟手段維護自己對孩子的探望權,也有權利以自己受到精神傷害為由提出索賠要求。至于賠償數額,可根據張某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行為方式、造成后果以及當地平均生活水平來確定并提出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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