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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4-5 12: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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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祁欣朋友:
《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據此可知,胡某放棄繼承的行為是否發生放棄繼承的效力,取決于他的放棄是否導致他不能履行法定義務。胡某放棄繼承,必然會影響到你在離婚訴訟中可主張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多少,但胡某繼承遺產,不屬于對你應盡的法律義務;胡某放棄繼承,也就不會導致他對你的法定義務的履行。因此,胡某放棄繼承遺產的行為是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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