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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3-25 10: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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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田潔朋友:
“一切按法律辦”——你這種認識非常正確。
《保險法》第62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第63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第64條第2款規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
據此可知,你的前夫鄒某與你離婚后,并未通過保險公司變更受益人,這在法律上表明,鄒某默認其原先指定的受益人現在仍然是合法的受益人。也就是說,這一受益權不因你們婚姻關系的解除而消失。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該筆保險金應由你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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