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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3-25 10: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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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楊柳紅朋友:
強在結婚時,將以你的名字為戶名的10萬元定期存折交到你手中,你與強之間就成立了贈與合同,強是贈與人,你是受贈人。《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那么,強是否還可以撤銷該贈與呢?強已經將存折交到你手中,你已經取得了這10萬元錢的所有權,強顯然不能依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撤銷贈與。強在交付定期存折時,言明這是一張“愛情支票”,是否可據此認為“愛情”為該贈與合同所附義務,如果雙方婚姻破裂,就可以根據《合同法》第192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行使撤銷權呢?回答是否定的。贈與合同所附義務不能違反,以“愛情支票”充當婚姻保證金,侵害了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因而該條款無效,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
強不能撤銷贈與,該筆存款就不可能是他的婚前財產,但它是婚后共同財產,還是婚后個人財產呢?《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睆妼10萬元贈與給你,該贈與合同有明確的受贈人,受贈人不是你這個家庭,而僅僅是你個人,因而該筆存款應是你的個人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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