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樓主 |
發表于 2008-3-25 10:21:37
|
只看該作者
【專家解答】
林桂秋朋友: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依法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角度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同時還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據此可知,對于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訴訟,法院在判決時,既要考慮父母的撫養能力,又要考慮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時還要照顧十周歲以上子女的意愿。這種情況下,你若想得到法院支持,那么在提起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訴訟的同時,你還必須提供能證明具備上述法定情形之一的有力證據。有證據,法院就會依法支持你;否則,你就只能以敗訴而告終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