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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無錫市國土局副局長涉嫌巨款受賄(以下簡稱茅案)這已經添加案已在網上引發眾多網友的關注和熱議。現在,再把該案的詭異、秘密、混亂審判過程等有關事實作為網絡看點曬到網上,已進一步揭露無錫地區的司法不公乙司法黑暗。
看點一:為了規避上級法院的監督,故意將案件“下放”審判
依據目前起訴書的指控,茅亞蓀涉嫌受賄金額達300余萬元,此外茅亞蓀目前沒有從輕、減輕情節,而且到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茅亞蓀徹底“翻供”并指稱其被相肉刑逼供和騙供、誘供。如果公訴機關指控屬實,則茅亞蓀完全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那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茅案應當由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但是,茅案以及關聯案件——吳偉坤涉嫌受賄550余萬元的重大案件,都被莫名其妙地故意下放到基層法院——無錫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一審。據稱,這是無錫市人民檢察院設計的方案,在崇安區法院一審,就意味著在無錫市人民檢察院設計的方案,在崇安區法院一審,就意味著在無錫中院二審,這樣,案件的全部審判過程便可以完全在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得掌控之下,同時還可以避開本應掌控二審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監督,這樣似乎讓茅亞蓀和吳偉坤討了便宜——不可能被判處15年以上的刑罰,都是醉翁之意是在于使得這一驚天假案在無錫地區內得以“消化”,于是,涉及茅案的有關機關、有關人員炮制驚天假案的行徑便可以再最大程度上得以掩蓋。
看點二:為了掩蓋非法言詞證據,故意將案件“分散”審判
安常規,為了人民法院統一審查和把握案件,與茅案密切有關聯的所謂“串聯”、“窩案”——行賄人強民杰、謝國棟以及行賄人張遠霞等人的案件,本應放在同一人民法院審判,然而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卻故意將這些系列案分散到惠山區人民法院等其他法院審判,這樣,便可在最大程度上掩蓋嫌疑人以及證人之間言詞證據的嚴重矛盾。比如:證人吳繼昌最后承認:其之前交代在2008年春節至2010年春節先后4次代表山北公司送錢給強民杰,并通過強民杰轉送給吳偉坤和茅亞蓀的陳述不是事實,主要因為他自己搞混了。而在事實上,吳繼昌、強民杰、茅亞蓀先后被采取強制措施,而茅亞蓀、強民杰相應的“口供”竟然與吳繼昌該“搞混了”的陳述驚人的一致!試問,強民杰、茅亞蓀難道也同吳繼昌一樣,將事實搞混了嗎?三個人為何能將沒有發生的事情陳述的驚人的一致!如此非法的言詞證據在系列案中不勝枚舉,比比皆是,最后“害的”無錫市人民檢察院不得不“分散”審判,以期在最大程度上掩蓋泛濫的非法證據。
看點三:為了逃避社會監督,故意進行“秘密”審判
茅案在開庭審理,可謂是一種變相的“秘密”審判,期間鬧劇不斷、丑事連連,可謂是丟盡了司法機關的顏面。
首先,茅案偵查早已終結,審查起訴也已結束,按照常理,早就應該將在偵查階段“異地關押”的嫌疑人茅亞蓀,轉回無錫市區押候審,但是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卻故意維持這種異地關押的狀態,到開庭之前,突然以“嫌疑人押回無錫市區審批不安全”為由,決定在宜興市看守所進行審判,這樣,在無形中給本打算到庭旁聽的親友、公眾設置了地域、交通和環境上的障礙;(同理,嫌疑人吳偉坤目前長期被無端異地關押,將來會不會也在外地看守所再如法炮制另一次“秘密”審判?)
其次,為了盡可能排斥他人旁聽,檢、法兩家故意只設立盡可能少的旁聽席,而更詭異的是,檢察機關故意安排一批干警起大早搶先占領這些旁聽席,導致旁聽的親友和公眾無法正常進入法庭旁聽,導致旁聽席形同虛設;
再次,按常理,審查旁聽人員身份的職責應當由人民法院履行,但是,在“審查”(實際上是阻止)旁聽人過程中,卻是檢察院的公訴人上躥下跳、兇神惡煞、屢屢與欲旁聽的公眾發生沖突,這位公訴人還竟然氣急敗壞的撕毀了相關登記材料,指揮檢察院的工作人員現場調查欲旁聽人員的各種社會背景……;此外,檢發兩家在竭力阻止公眾旁聽的同時,公然違法拒絕記者進入法庭旁聽(不是采訪)案件的審判,導致相關記者在法庭外不得不與法院交涉了一個上午,而其交涉的結果依然是拒接旁聽!
還有,在開庭審判的過程中,公訴人屢屢無法回應辯護人的各種質疑和辯護觀點,最后這位公訴人極端失態地“避而不談”,顧左右而言他,甚至面對辯護人的提問粗魯的辱罵辯護人“你耳朵不好”!
……
看點四:為了抑制辯護人的辯護,故意實施“突襲”審判
茅案起訴到人民法院后,辯護人一而再、再而三的請求公訴機關移送案件的其他主要證據材料到法院,卻一直被公訴機關拒絕、拖延。而在開庭前三天,突然將大量(甚至可以說是巨量)的案件證據材料送到人民法院,再有人民法院通知我們這些身在北京的辯護人前往閱卷。而在事實上,辯護人火速趕往無錫,先復印,再查閱,雖夜以繼日仍沒能看完,又何談有效的分析和甄別這些材料?據了解,吳偉坤案件的情形也一樣,可以想象,吳偉坤的辯護人所面臨的也極有可能是另一場“突襲”審判!
看點五:機關算盡,人民法院依然無法下判
無錫市人民檢察院精心設計的“分散”審判、“下放”審判、“突襲”審判和“秘密”審判,本打算以迅雷不及掩耳(此外倒是可以加上韓氏語錄中的“盜鈴”二字!)之勢,迅速限制在無錫范圍內草草判決草草維持,從而鑄就生米已成熟飯的局面,制造讓省高院乃至最高院也無可奈何的形式。未曾想,盡管辯護人尚來不及精心、仔細準備更充分的辯護方案,但是由于案件太過虛假,一方面,公訴人根本不能用事實、用證據、用法律來回應、反駁辯護人有理有據的辯護以及茅亞蓀的合理辯解,另一方面,審判人員即便閉上一只眼睛也還是很容易發現案件的虛假與矛盾,所以,快四個月過去了,人民法院也無法按照檢察機關的意愿草草下判!
朋友,如果你還不知什么叫司法混亂、司法腐敗、司法不公和司法黑暗的話,看完本貼,你是否會有大悟和發指的感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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